行业动态
最高资助500万元!可直接申办上海户口!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政策项目了解一下
导读:成功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后,可以享受最高500万元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以及上海市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等诸多好处!
那么,什么项目可以申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具体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呢?对于这些可能很多企业都有疑问。
今天,中申咨询小编带你了解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让企业对该政策申报一目了然!觉得有用的赶紧收藏分享吧!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活动,可申请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可依照本市相关规定,申请享受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以及有关的人才支持政策。
政策依据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沪科规〔2020〕8号)
申请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无严重失信记录。
申请条件
基于核心技术研发,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登记的软件著作权。
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当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等方式,获得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获得1类、2类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目;或近一年内首次取得国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项目,其核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不受上述专利年限限制。
三)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经营范围内。
五)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申报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二)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三)食品、保健品、饮料、化妆品、服装、家具、家用电器、工艺品、办公用品等常规日用产品。
政策享受有效期
转化项目认定的政策有效期为自认定次月起2年,项目核心技术拥有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项目,有效期为3年。
项目单位应定期按要求报送转化项目实施情况,如有虚报、瞒报或累计两年未填报项目转化实施情况的,将取消其转化项目认定资格,停止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待遇,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转化项目认定申请。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政策依据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科规〔2020〕10号)
支持对象
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且该项目近三年未获得过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扶持标准
转化项目按照经确认的销售项目自身所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术贡献系数、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在政策享受有效期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单个项目当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具体比例如下:
一)转化项目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5%计算;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部分,按2%计算;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计算。
取得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原扶持金额基础上加计30%。
二)创新贡献系数和核心技术价值占比按照《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规定,在项目认定时审定。
三)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在项目认定有效期内全额扶持。
申请时限
自项目认定次年起,可在当年专项资金申请工作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对政策扶持期内的项目提出专项扶持资金申请。
过渡期规定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科规〔2020〕10号)实施之前认定,目前尚在政策执行期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为过渡期项目。
对按原政策规定5年有效的过渡期项目,政策享受期到自项目认定次月起5年期满为止,前三年全额扶持,后两年减半扶持;对按原政策规定8年有效的过渡期项目,政策享受期到自项目认定次月起8年期满为止,前五年全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人才引进政策
政策依据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20〕25号)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规〔2020〕27号)
申办条件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重点机构”,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包括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本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委认定。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由市商务委认定。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正常运营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人员。
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5项引进的人才,应具有1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6、7项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核心业务骨干,且具有2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申请材料
一)《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学历学位凭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凭证或职业资格凭证;
三)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凭证;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引进落户情形的个人承诺;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六)与申请条件相应的材料。
中申咨询多年来专注于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优质的咨询指导和代理申报服务,对整个流程和要求有丰富的申报经验。如果您想要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欢迎随时拨打免费热线4008-555-951联系我们!
中申咨询多年来专注于为企业提供专业优质的咨询指导和代理申报服务>>>>立即咨询
中申咨询
助力科技企业,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
咨询热线 4008-555-951
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店铺名:上海汇禾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服务
微信公众号:中申咨询项目申报(Zszx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