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资质认证
许可条件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具有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有相应的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承担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4)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卫生法规、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2、职业病诊断机构
(1)持有《医疗执业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3)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4)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许可程序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提出申请:申办单位向受理中心咨询并提出申请,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受理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省卫生厅法监处。
(2)省卫生厅法监处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厅领导审批(省卫生厅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对获得批准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证书》。对依法不予许可的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职业病诊断机构
(1)提出申请:申办单位向受理中心咨询并提出申请,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受理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省卫生厅法监处。
(2)省卫生厅法监处于收到申请材料后确定组织专家现场考核评审的时间并通知申请单位,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现场考核评审(考核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本许可期限内)。
(3)省卫生厅法监处整理汇总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厅领导审批。
(4)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对获得批准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对依法不予许可的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